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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产继承章节及相关司法解释汇总(知识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中国大陆通用

继承与查询判断

《民法典》遗产继承章节

适用场景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查询入口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需材料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常见障碍与风险提示

常见障碍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风险提示

  • 涉及个人信息和敏感材料时,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正文摘要

《民法典》遗产继承章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原文)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